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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措施》⑧严格事故调查和事故教育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5-04-16 9:38:42 * 浏览: 6
《硬措施》⑧严格事故调查和事故教育
(一)构建
“
不敢瞒
”“
瞒不住
”
的长效机制
一是严格事故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必须依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在
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
。
二是用好信息化手段。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让瞒报行为“无处藏身”。
三是完善事故举报核查机制。
各地要加大事故举报奖励力度,用好提级调查工作机制和联合惩戒工作手段,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对于不及时报送事故信息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严肃倒查责任、追责问责;对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提级调查,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一是加强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对重大事故查处,要严格依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提请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跟踪督导。
二是发生亡人事故必须停产整顿。
各地要严格落实事故矿山停产整顿制度,不能放任矿山企业存在
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
等诸多问题,仍然我行我素、继续生产。
三是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
各地要把智能化改造作为较大以上事故矿井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由省级矿山智能化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灾害严重矿井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快智能化改造。
四是严格中介机构责任追究。
各地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等租借资质、挂靠、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
一是将宣教融入日常。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警示教育与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相结合,督促矿山企业开展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全覆盖警示教育,让安全警钟时刻长鸣、时刻回响。
二是制作警示教育片。
按照“谁组织调查、谁开展警示”的原则,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要组织地方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对较大以上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
三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要及时向 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在主流媒体发布典型事故案例,督促地方和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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